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232号),
此文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所指“案件”,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第三条为准。
此文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停止执行。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2010]111号

2010年12月20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 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第八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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