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法[2004]111号

2004年6月30日

部机关各单位,有关单位:

  《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已经建设部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部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部机关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各业务司局(以下简称主管司局),应当在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主管司局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主管司局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主管司局应当在建设部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 主管司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管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省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七条 主管司局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应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主管司局审查经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主管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主管司局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

  第八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主管司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主管司局审查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一条 主管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主管司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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