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Promulgating the Interim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or the Private Placement of Corporate Bond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Promulgating the Interim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or the Private Placement of Corporate Bond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8]1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5]50号

2015年5月29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依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转让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不再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按照原规定进行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当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债字[2012]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上证债字[2012]177号)、《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转让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210号)、《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证发[2014]63号)、《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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