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6号
2015年6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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