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

2015年7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 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