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流[1996]65号
1996年8月19日
  近阶段,有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竹、藤、柳、草、蒲、芦产品应列入农业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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