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第一条中“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一至十七条已被废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

沪国税流[1996]17号

1996年3月18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对出口货物在生产、供应及出口环节涉及到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出口企业外销的货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适用零税率,同时外销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综合性公司、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商业企业。

  二、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一)除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外的企业购进的商品,在购入当时不能确定出口或内销用途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发生内销时,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对该部分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的“内外销货物转库证明单”方能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对上述企业外购的水、电、煤以及为经营管理所需的货物难以直接划分用于内销或外销货物的,应按内销和外销货物销售额所占的比例予以划分。计算公式:
当期用于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内销货物的销售额)]×100%
以上公式中的“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应剔除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内容,以及货物在购入时直接记入出口库存帐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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