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财农[2006]35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1]67号

2001年8月15日

  《“三西”  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甘肃、宁夏两省区认真执行,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近年来,“三西”地区经济、社会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有了较大变化,《办法》中的某些条文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三西”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附件一:“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三西”地区扶贫成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计划、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甘肃省河西地区、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南部10个高寒阴湿贫困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及移民安置区。

  第三条 “三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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