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第57号),此文件已废止。***)

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农字[1986]第2号

1986年1月23日

  一、 为了促进国营农口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合理组织经济收入,有效使用资金,推动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各类国营农口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以下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一)对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支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有些事业单位有少量收入,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上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收入分成比例,也可将收入全部留给单位。留给单位的收入按“包干结余”处理;交给业务主管部门的收入,全部用于发展事业,纳入下年预算统筹安排。
(二)对有经常性、稳定性收入来源,但还不能做到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定额补助, 增收节支留用,减少超支不补,一定几年不变”的预算包干或财务包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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