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订)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此文件已被修改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年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

2015年8月25日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执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处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章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 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三)责令赔偿损失;
  (四)吊销证书;
  (五)没收违法所得、计量器具、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非法检定印、证;
  (六)罚款。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