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委发[1997]96号

1997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六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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