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1979年7月3日
  一、发展社队企业的重大意义
  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社队企业发展了,首先可以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可以壮大公社和大队两级集体经济,为农业机械化筹集必要的资金;同时也能够为机械化所腾出来的劳动力广开生产门路,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增加集体收入,提高社员生活水平;还能够为人民公社将来由小集体发展到大集体、再由大集体过渡到全民所有制逐步创造条件。公社工业的大发展,既可以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原材料和工业品,加速我国工业的发展进程,又可以避免工业过分集中在大中城市的弊病,是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的重要途径。
  二、发展方针
  社队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也要为大工业、为出口服务。
  发展社队企业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社会需要,由小到大,由低级到高级。不搞“无米之炊”,不搞生产能力过剩的加工业,不与先进的大工业企业争原料和动力,不破坏国家资源。
  社队企业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民主办企业,勤俭办企业,厉行经济核算。积极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
  三、经营范围
  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因地制宜举办林场、果园、茶场、蚕桑场、药材场、良种场、食用菌场、畜禽场、水产养殖场等。这是农副产品加工工业的基础。有宜垦荒地的,可以举办农场。
  努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本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由社队企业加工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土特产,均可由社队企业加工。国家已经设厂加工的,是否转归社队企业来办,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权衡利弊确定。
  努力办好农用工业。举办中小农具制造和农机修配业。在地方农机工业统一计划下,承担零部件加工。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腐植酸类肥料、细菌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加工等企业。
  因地制宜地多搞燃料、原材料工业。举办沼气站、小煤矿、小铁矿、小有色及其它采矿业。举办砖瓦、石灰、沙石及小水泥等建筑材料业。有盐卤资源的地方,可办小盐场和盐化工。
  大力发展动力工业。根据具体条件,举办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和坑口火电站。
  有条件的地方,可承担大工业扩散的零部件和部分产品的生产。利用工业边角余料、城乡废旧物资和废渣、废水、废气,根据市场需要和动力供应等条件,发展小化工、小五金、小冶炼、小百货等。
  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建筑队伍和运输装卸队伍,承担城乡基本建设和运输装卸的一定任务。
  努力生产当地有资源或有技术条件生产的传统工艺品和出口产品。根据对外贸易的需要,逐步建立出口商品基地。有条件的可以开展补偿贸易。
  当地有需要的,可以举办缝纫、修理、旅店、饮食等服务行业。
  四、企业调整和发展规划
  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全国社队企业总收入占人民公社三级经济总收入的比重,要由一九七八年的百分之二十九点七,到一九八五年争取提高至百分之五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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