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59号

1994年10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配合在18个城市(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指导和规范这些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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