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2015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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