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Interim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Operating Budget for State-owned Capital of Central Enterpris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Interim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Operating Budget for State-owned Capital of Central Enterpris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6]6号

2016年1月15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有具体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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