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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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年2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6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人。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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