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2016年1月19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血站管理办法》
  (一)将该办法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血站应当对血站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经岗位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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