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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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4〕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6]25号

2016年3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10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国家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国家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减灾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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