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此文件中《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已被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2014年5月28日

  (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收购、加工、运输、销售、存放、使用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可以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经查实对具有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在扣押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具有违法情形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应当立即予以返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条修改为:“引进外省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应当进行适应性试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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