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合作备忘录

监管合作备忘录
  

监管合作备忘录
  (1993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一、引言  鉴于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市场之间关系日趋密切,有必要建立和促进两地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保护投资者和维持市场稳健操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同意就以下方面进行合作:
  (一)通过互利协助和信息交流,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维持公平、有序、高效的证券市场;
  (二)通过互相协助和信息交流,确保各方的有关法规得到遵守;
  (三)通过定期联络和人员交换,促进互相蹉商和合作。

  二、各方职能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2]54号文件决定成立,作为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对证券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业、证券市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起草证券法规,制定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则;监督、管理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监管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及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的业务活动;监管证券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收购、兼并活动;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行为,对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交所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和会员制事业法人。其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制定各种规则和制度;对会员进行自律性管理;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活动;审核并批准挂牌交易申请;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市场信息。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