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此文件已失效。

关于发布《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4日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
交工发(92)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业经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40号文批准,授权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并发布。现将制定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予以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和养护,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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