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发文日期:1994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1994年12月23日)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
(1993年3月22日 国税发〔1993〕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对宣传文化事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这些优惠对于推动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更好地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宣传文化事业进一步给予如下税收优惠:
  一、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系统各单位所办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凡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免税款用作宣传文化事业经费。不是为本单位宣传文化事业服务的,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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