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文日期:1997年9月8日 生效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
  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5日 <91>财预字第89号)

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反映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发展陆上业务和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以及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关于收入的预算级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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