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被废止。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此文件中《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2016年4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

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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