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2016年5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
  (1)寄递函件、包裹等邮件出境。
  (2)向境外发行邮票。
  (3)出口邮册等邮品。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是指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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