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03号
1997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些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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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03号
1997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些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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