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

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植物检疫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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