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此文件中的第十八条第四项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废止第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字[88]第15号

1988年10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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