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2016年7月4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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