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117号)的规定,从1998年6月1日起,此文件已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26号

1997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鼓励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出口产品,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精神,经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研究,  特制定本通知。    

  一、对1997年9月15日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已从事棉花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实际减少进口棉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实行零税率政策。    
  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是指出口纺织品中所含新疆棉及新疆棉加工增值的部分;零税率是指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纺织品所含增值税在产品出口以后全额退还给出口企业。

  二、享受零税率的企业范围包括: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棉纺织品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      
  (二)生产棉纺织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有出口订单并落实纺织企业加工的工贸公司和专业外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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