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2月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此文件已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税委会[1997]19号

1997年9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机械工业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委: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机械工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运用关税手段推动轻型客车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轻型客车及其关键零件、部件的生产集中度、技术水平和开发能力,加快国产化进程,根据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确定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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