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1]140号

2001年12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切实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于及时发现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遏制犯罪分子以注册商贸企业为手段从事专用发票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规定,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按月对商贸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凡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并停供专用发票,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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