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此文件已失效。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1]351号

2001年12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我们重新修订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专项补助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和加强文物保护而设工的专项补助经费。国家专项补助经费由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又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单独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补助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国家专项补助经费补助,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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