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2]4号

1992年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纺织部、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格控制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和加强化纤生产能力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纺织工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和产量都有了大幅度增长,花色品种和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为国家积累资金、出口创汇和美化人民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几年来,出现了“棉纺热”、“毛纺热”。有一些地区和部门无视国家对棉纺、毛纺生产能力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规定,不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事,在国家计划外盲目新建和扩建棉纺、毛纺项目,造成棉纺、毛纺生产能力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延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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