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国发[2016]38号),此文件已失效。


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

国发[1985]35号

1985年3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

  现将《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措施,是一九八五年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方案的规定,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在放开猪价、调整农村粮价的过程中,除了国务院统一部署的调价措施外,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再安排其他新的提价措施。要加强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物价纪律,坚决制止乱涨价的歪风。在猪肉销售价格放开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情况,把改革生猪购销、价格政策的道理和具体办法,编写出宣传提纲,向广大城镇居民解释清楚,做到家喻户晓。要采取内部层层传达的方式,先党内、后党外、先干部、后群众。不登报,不广播。

  调整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

  多年来,国家实行生猪派购和统一定价的制度,对保障供应、稳定物价起了积极作用,但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形势很不适应。近几年粮食连年增产,而养猪发展缓慢,出现粮多猪少的不正常状况。主要原因是,农村经济体制实现重大改革后,生猪的派购政策没有相应改变;猪价偏低,又不能随供求变化及时升降,影响了农民的养猪积极性。为了贯彻稳步增加产量、积极提高质量的养猪方针,促进粮食向肉食转化,搞活流通,更好地满足城乡人民对肉食的需求,应对生猪购销政策和价格进行调整。

  一、 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
  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生猪派购任务,由养猪户同国营、集体或个体等经营者自由成交,也可以自己屠宰、加工、销售。国营食品公司要利用各种经济手段,通过合同订购或市场收购,掌握猪源,保持主渠道的地位。同时,提倡国营基层食品站、集体、个体经营户和农民直接进城卖肉,或城乡联营。
  国家对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不再统一规定具体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商业部门,根据物价政策和猪的供求趋势,提出本地区一定时期的指导性价格水平,组织国营食品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掌握实施。国营食品公司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行掌握具体购销价格;生产者和集体、个体的经营者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有涨有落,自由成交。但是,不准哄抬价格,欺行霸市,牟取暴利。
  养猪是农民的重要生产项目,猪肉是城乡人民的重要副食品。取消派购,放开价格,决不是撒手不管,而是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生猪生产、经营活动和价格政策的指导。现行的各项支持养猪的政策措施,凡行之有效的,应继续实行。要从价格政策、品种改良等方面,积极鼓励发展瘦肉型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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