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