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2016年11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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