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45号

1997年3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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