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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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01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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