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此文件已失效。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70号

2016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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