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16]11号

2016年1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口径调整后存款准备企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87号)规定将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金融机构存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零。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工作,相关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1月25日起,境外人民币业务参加行存放境内代理行人民币存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即境内代理行现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具体指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和珠海市中心支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

  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存放境内母行清算账户人民币存款参照执行。境外银行不包括境外央行(货币当局)和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等境外央行类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账户与交存
  (一)境内代理行(指法人,以下同)应在所在地中国人民营业部门单独开立“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存放相应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分别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珠海市中心支行单独开立“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存放所交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其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内母行(指法人,以下同)应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单独开立“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存放相应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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