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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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6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49号

1997年5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  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四、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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