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年修正)
  
[律商网注]
新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职责
  第四章 标志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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