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50号

1997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的进出口公司(部门),也一律按此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将本地区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名单,经逐级汇总后在  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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