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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