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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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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