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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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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