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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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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