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63号

1997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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