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6日

  (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 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二)考古勘探是指为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
  (三)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
  (四)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
  (五)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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